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新葡的京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新葡的京集团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和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成立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
校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督查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安全管理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师生代表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及校内有关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六条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申诉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七条学生申诉范围: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
第二章 申 诉
第八条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申诉应当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日内提出。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申诉一般由学生本人提起,学生是未成年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申诉。
第十条在申诉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申诉人在申诉书签署同意撤回意见后,可以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二次申诉。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同时附上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诉事实、理由及要求;
3.申诉人签名;
4.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策,可延长15日。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补充的内容、有关材料及期限,并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充。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且必须获得参加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1.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2.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3.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公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校内有关单位或部门。有关单位或部门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答辩意见及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有关证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材料。
第十五条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一般采用书面复查原则,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召开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做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1.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同意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2.认为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作出复查结论书,载明下列
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申诉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4.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5.复查情况概要;
6.复查结论、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7.复查结论日期;
8.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申诉复查结论书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条申诉决定如需变更、撤销原处分决定的,对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学生工作处办理审批发文手续;对于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出具复查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向相关职能部门作出重新研究决定建议的,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应重新作出复查决定书。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3.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重新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4.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或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并作出新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5.复查决定;
6.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7.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申诉复查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学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又就申诉事项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终止该申诉人所申诉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级有关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弄虚作假,按照《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