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按照处分类别分为以下四种:(一)警告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为9个月;
(三)记过为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类别的考察期,从学校、二级学院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计。
第二条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处分的学生对违纪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的必须经过6个月、9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三)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的必须经过10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的必须经过12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五)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第三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一)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进步显著,受到校级以上表彰,且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的;
(二)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毕业设计(论文)校级优秀的;
2.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出国留学的;
3.毕业前考取公务员的;
4.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三方协议的(不含人才代理);
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先向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三)二级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后,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
(四)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由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做出解除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由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后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复审,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复审后,报学校领导批准是否解除处分。
第五条申请者在观察期如再次因违犯校纪受到处分者则取消其解除处分资格,并依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从重处分。
第六条同类违规行为只有一次提前解除机会,屡犯者,不再办理提前解除处分申请。
第七条毕业班学生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在毕业前有良好表现者,不受第四条制约,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所在分院提出充分理由向学生工作处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八条申请者一次只能申请一次处分的提前解除。
第九条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各项评奖评先、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资格,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