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贯彻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的学生管理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新葡的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新葡的京集团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和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可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一学期内受到二级学院两次(含)以上通报批评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具有如下有效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七)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六条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后未被返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经教育后认错态度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协助制止违法违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对事件处理做出较大贡献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或认错态度极差、拒不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或威胁恐吓的;
(四)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五)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七)同时有几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八)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九)组织策划群体性、聚众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学生违纪处分的考察期限如下:
(一)警告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为9个月;
(三)记过为10个月;
(四)留校察看为12个月,毕业班学生处分的期限至毕业离校为止。
各类处分考察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在处分考察期内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应加重处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在考察期内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除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所受处分或其他学校认为不应自动解除的处分外,受处分学生可依照《新葡的京集团8814解除学生处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申请解除处分。
第十条受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处分期限内,取消对应周期内的各类助学金、优秀称号的评选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的,免去相应职务;
(三)是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同时按照党纪、团纪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应进行认真复查,不得因学生的陈述、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
第三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申诉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处为学生违纪处分和申诉工作的具体管理、协调部门。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学院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处理意见,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专职书记签批(考试违纪、打架斗殴需另经学生工作处签批),并在学院内公布;
(二)记过处分经学院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专职书记签批后报学生工作处签批(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需另经教务处签批),并在校内公布;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专职书记和学院院长签批后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签准,并在校内公布;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专职书记和学院院长签批后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在校内公布。
第十四条学校各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结合学生所在学院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调查,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安全管理处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学生工作处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以延期。
第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提供学生违纪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并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被告知或公告后10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陈述或申辩,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后,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考察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警告或严重警告学生违纪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处分决定书由学院辅导员负责送达学生本人;记过以上学生违纪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校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示三个工作日生效)。
第二十一条学生受到处分的,应及时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归入学校文书档案的材料不得撤出。
第二十二条被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处分决定应及时在全校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宗教、迷信等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及沙龙、俱乐部活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泄露国家机密的;
(七)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或病毒标本、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以及法律明令禁止私人藏有的枪械(包括气枪)、弹药、管制刀具等带入学生宿舍的;
(八)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或隐瞒病情,或不接受治疗,或坚持不接受隔离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故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有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认定为事实或被依法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因不遵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挑逗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串通校外人员到校内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伤及他人或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人轻伤以上(以法医鉴定为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或聚众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制造事端或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肇事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二十九条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用信函、电话、短消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或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在教室、宿舍、浴室、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或电子邮件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章 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
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四条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首犯且作案金额在100元至800元之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累次作案及金额在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拾得并使用他人银行卡、有效证件,或窃取、收买、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络账户的信息资料并使用的,向他人提供或出售个人银行卡、手机卡、身份信息用于不法行为的,视信息泄露情况及财产损失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偷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包庇偷窃的,销赃、买赃、窝赃的,或为偷窃者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不当得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外参与或组织网络“刷单”“裸贷”“套路贷”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被立案侦查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六条损坏公私财物者,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章 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 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教室、会议室、报告厅等承办校外人员或组织开展讲座、培训、报告的;
(五)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违反学习、学术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使用假证书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制作、贩卖、变造假证书者,除没收其制假工具和非法所得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未经学院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累计缺席达到以下学时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达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3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50个及以上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者,按照缺席1个学时计算。未经批准,不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每天按照6个学时计算。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可以作自动退学处理。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四十条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在考试、考查中违规违纪、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考试违纪,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后学生应予以纠正:
1.考试开始前,未按监考人员的指令将书包、书籍、笔记、手机等考试纪律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经允许,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含空白)的;
3.在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的;
4.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计算器、文具或其他物品的;
5.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件大声喧哗的;
6.其他经认定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二)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考试违纪,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本条(一)规定的各种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示不予纠正或再犯的;
2.未坐在监考人员指定座位考试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做手势、打暗号的;
4.未经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试座位或考场的;
5.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草稿纸等,下同)带出考场的;
6.在开卷考试中拿用他人的书、笔记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讨论答案的;
7.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发生语言冲突的;
9.以辱骂、威胁等方法影响考试工作人员工作和其他学生考试的;
10.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行为。
(三)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视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的;
2.将考试课程有关内容抄写在座位周围,如桌面、墙面或身上任何部位的;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不论是否抄用)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偷看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的;
6.假借去卫生间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7.传、接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故意销毁考试材料(如试卷、答卷)或作弊证据的;
9.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或其他特殊符号的;
10.为他人偷看或其他作弊行为提供方便的;
11.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视图获得试题、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2.在基于网络环境的考试中,打开与考试科目无关的窗口或即时聊天工作等情况的。
(三)凡考试、考查中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累计两次作弊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因考试违纪或作弊收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考试违纪或作弊收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作弊具有记过以上情节的,或受到记过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作弊具有留校察看情节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学生有以上规定所列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视为无效,不予补考,必修课应重修。
第四十一条学习期间,抄袭他人作业、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或有学位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作假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2.编造实验数据、抄袭他人课程设计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请他人代写作业或实验报告的,或请他人代做实验或代替他人做实验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在学期间有抄袭、剽窃、篡改、伪造、买卖学术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和作弊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细则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