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新葡的京集团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和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相结合,从严管理和科学管理相结合,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坚持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坚持思想教育与解决学生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人性化,坚持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间一般不能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次年开学前提交入学申请,同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符合要求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或经学校审核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给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含实验、实习、实训等课程,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照《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根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有身体疾病,不能按正常体育课成绩评定的学生,应当凭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申请办理体育课程的免修(考)。
第十五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按照《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者跨校修读课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院校、专业完成学业。如因身体原因或者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转专业的,按照《普通本专科生转学管理办法》、《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或从其他省份转入新葡的京集团的,由转入学校将转学备案材料报送教育厅备案,备案通过后再由转入学校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中在线提交转学信息。学生从新葡的京集团拟转出到其他省份的,相关转学条件和程序参照转入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六年;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五年;专升本学生在校最长时限(含休学)为四年,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期限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年,有特殊情况者,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在此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休学达两年(应征入伍除外),未办理任何手续的;
(三)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或超过50学分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精神病、癫痫、麻风等)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者,可在离校后两年内,向学校申请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新葡的京集团8814颁发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依据《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办法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断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撤销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负责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负责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负责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的学生,依据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的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陈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学生违反本规定,按照《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