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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1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228号)精神,我省定于9月份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以下简称就业服务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服务就业 促进就业 成就人才

二、活动时间

就业服务月活动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我省将于9月8日在山东省人才市场举行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启动仪式。各市可选择适当地点适时启动当地的服务月活动。

三、服务对象

2011届以及历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类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重点是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家庭困难毕业生。

四、活动目标

(一)宣传登记到位。通过宣传,使辖区内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了解相关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具体措施。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都能够进行求职或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能够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做到基本信息完整清楚,就业需求记录准确。

(二)跟踪服务到位。对登记求职或失业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跟踪掌握毕业生的去向。凡需要政策信息的,要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凡需要岗位信息的,要认真开展就业推荐;凡需要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的,要积极组织参加相应培训或见习;凡有意愿自主创业的,要提供创业培训和相关创业服务,使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

(三)政策落实到位。按照国家和本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对每一位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都要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岗位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五、活动内容

(一)大力开展服务月活动信息和就业政策宣传。服务月活动期间,各市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本地服务月的相关活动安排,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接受相关就业服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围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新近出台的文件,统一印制政策宣传手册、宣传单页或宣传光盘,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场所、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各类招聘现场普遍发放或播放。

(二)全面掌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各市要依托基层平台摸底、引导高校毕业生主动登记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本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并依托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建立数据库。对其中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关注,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实行动态管理。

(三)精心组织各类招聘活动。各市要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加强岗位信息收集,采取现场和网络、常规和专场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招聘活动。服务月活动期间,各市至少要组织一次大型公益性招聘活动,并在招聘现场设立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发布、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创业项目推荐、权益维护等服务平台。

(四)认真组织开展就业见习。服务月活动期间,各市要收集、审核、发布一批符合要求的就业见习岗位,通过就业见习专场招聘、网络信息发布或其他方式开展见习岗位对接活动,将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组织到相应的见习单位进行见习。各市举办的招聘活动要设立就业见习招聘专区。

(五)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各市对有培训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根据其所学专业和意愿,组织其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有鉴定需求的,组织其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组织其参加相应的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提高创业能力。

(六)加强对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各市要摸清本地身体残疾、长期失业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情况,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优先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岗位推荐或公益性岗位安置,帮助其尽快提升适合岗位需要的就业能力或找到适合的工作岗位。

(七)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各市在组织开展各类招聘活动过程中,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不得设置民族、性别、年龄、户籍等限制性条件,在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平、公正的相关规定,杜绝“内部招录”、“人情招录”等现象,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六、相关要求

(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就业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并指导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月活动。

(二)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工作小组,集中精力做实做好就业服务月活动。要在服务场所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三)各市要认真做好就业服务月活动的相关统计,并于2011年10月12日前,将就业服务月活动情况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 系 人: 张於光 王奇伟

联系电话: (0531)88597832、88597896

电子信箱: bfc@sdrs.gov.cn

附件: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互动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