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等有关法律规范,结合新葡的京集团实际,成立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校申诉委,下同)。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及校内有关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申诉委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及校内有关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校申诉委提起申诉:
1.纪律处分;
2.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
3.休学、复学、转学或退学;
4.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其它证书;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四条 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申诉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申诉委委员由负责学生工作校领导、纪委监察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校团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律师负责人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条 校申诉委设主任 1 名,由负责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副主任 1-3 名,由校学生工作部(处)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校申诉委设秘书 1 名,由校学生工作部(处)人员担任。校申诉委秘书应相对固定。
第七条 校申诉委会议决议事项,一般采用投票表决制,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制。采用何种表决方式,由主任根据决议事项的性质决定。决议事项由出席委员 2/3 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八条 校申诉委在校行政领导下进行工作,对校长负责,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 校申诉委办公室职能由校学生工作部(处)承担,为学生申诉受理机关,负责处理校申诉委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条 校申诉委办公室负责办理学生的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对决定受理的申诉事件及时提请校申诉委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校申诉委会议处理学生申诉一般采用不公开方式进行。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三章 申 诉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校申诉委提起书面申诉。申诉应当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期限提出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 5 日内,申请延长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校申诉委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但最长不可超过 60 日。
第十三条 依照本章程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申诉一般由学生本人提起,学生是未成年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校申诉委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同时附上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诉事实、理由及要求;
3.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4.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五条 校申诉委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5 日内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需说明理由。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有关材料及期限,并要求申诉人在 2 天内补正。在收到补正的申诉材料之日起 5 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1.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2.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3.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决定受理的申诉,校申诉委应当在接到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校申诉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校申诉委办公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3 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校内有关单位或部门。有关单位或部门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 3 日内,向校申诉委办公室提交答辩意见及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有关证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材料。
第十九条 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不能担任校申诉委委员。申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一般采用书面复查原则,校申诉委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召开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校申诉委应当作出复查结论书,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申诉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4.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5.复查情况概要;
6.复查结论、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7.复查结论日期;
8.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 校申诉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做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1.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同意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2.认为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校申诉委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申诉复查结论书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四条 校申诉委向相关职能部门作出重新研究决定建议的,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应重新作出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校申诉委复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3.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重新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4.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或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并作出新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5.复查决定;
6.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7.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复查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1.对同意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校申诉委复查结论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2.校申诉委向相关职能部门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复查决定书,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书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3.校申诉委向相关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在 30 日内仍未作出复查决定书的,申诉人可以在其后的 15 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二十九条 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又就申诉事项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校申诉委办公室。本校申诉委办公室应立即终止该申诉人所申诉事项的处理。
第三十条 在学生提起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学生因退学或开除学籍提出申诉的,学校应当允许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奖惩等学习事宜,仍然按照在校生办理。被处理学生在规定的申诉期间内,没有依本章程规定提出申诉的,学生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离校,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申诉委办公室或校申诉委违反本章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并由此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校申诉委委员在申诉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原处理单位或部门违反本章程规定,不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或者不提交处理或处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学生申诉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受理申诉不得收取申诉人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内。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申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