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和青岛市分行。
2、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国家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利息分别是多少?
(1)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普通本专科每年申请的最高额度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3)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4、怎样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首先要通过贷款资格审核。
山东省内的在校生须在学校统一进行贷款信息采集后,暑期再回到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山东省以外的其他省份的在校生带着所在学校开具的在校生证明,到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由当地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https://sls.cdb****.cn)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申请表前往高校、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在部属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山东生源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学生所在学校参照我省政策要求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贷款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如何发放的?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方式办理。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为贷款学生生成合同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学生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个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剩余贷款资金可提现用于生活费(贷款成功后,学生可通过在线服务系统关注支付宝使用办法或通过登录支付宝网站了解相关操作)。
6、如何办理还款手续?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1)贷款本金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进入还款期后,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还款计划,每年还本日5个工作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还款账户。
(2)贷款利息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借款学生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5个工作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还款账户。
(3)提前还款。贷款学生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提前还款前,需先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开发银行审批。贷款学生每天均可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还款日,具体为:1月―9月及12月,当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当月15日(不含)之后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次月20日;10月1日―15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0月20日,10月16日―11月30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2月20日。
7、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借款学生申请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后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收回全部贷款。
(2)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信用卡,并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4)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在不通知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国家助学贷款网等相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的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