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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兵役补偿代偿及学费资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xsc 发布日期:2012-02-20 点击数: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和《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以及做好两项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各市、各高校着手学习文件,落实政策,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两项政策的区别

(一)政策出发点不同。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服兵役补偿代偿及退役复学学费资助政策是国家为提高兵员质量,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而制定的优惠政策,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是国家为更好地安置退役士兵而制定的资助政策。

(二)相关概念不同。第一项政策中的“退役复学生”,是指原高校在校生完成兵役后继续回原学校就读的学生,第二项政策中享受资助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役一年以上,新考入普通高校的退役士兵。

(三)政策生效日期不同。

高校毕业生服兵役补偿代偿政策从2009年起开始执行,2009年之前入伍或毕业的学生均不能享受。

高校在校生服兵役补偿代偿政策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之前入伍的在校生不能享受。

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政策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只要是2011年秋季学期之后复学的学生均可享受,与退役时间无关。如:一学生2009年退役,201112月复学,也可享受政策。

退役士兵的学费资助政策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高校在校生中只要是退役一年以上、新考入高校的退役士兵均可申请享受学费资助,不仅指2011年入学的新生,但只资助2011年秋季学期之后的学费。如:一学生目前读大二,当时入学时属于退役一年以上、考入高校的退役士兵,可享受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政策,资助大二及以后学年的学费。

(四)报送内容不同。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服兵役补偿代偿及退役复学学费资助工作,只报送文字报告、汇总表和明细表,学生申请表由学校建档留存;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工作,需报送学生申请表和汇总表,分学年度申请和报送。

二、关于高校学生服兵役补偿代偿及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服兵役补偿代偿政策

毕业生仍按老政策继续执行。对于翌年毕业生,如果课程已全部学完,仅剩下实习,学校认可其已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应届毕业生补偿代偿办法办理;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翌年毕业生,按照在校生补偿代偿办法办理。

(二)高校在校生服兵役补偿代偿及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政策

要正确理解在校生服兵役补偿代偿与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的整体性,即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其实是在校生服兵役补偿代偿的一部分,在校生入伍时补偿的学费与退役复学后资助的学费之和应为大学期间的全部学费。

在校生补偿其入伍前已缴纳的学费或代偿已获得的助学贷款。如学校在学生入伍时为其办理了部分退费,则只补偿学生自己承担的学费。

退役复学生资助其复学后需要缴纳的学费。从政策上讲,该部分资金拨至学校,不直接补给学生,由学校分年度用于缴纳学生的学费(不足部分由学生本人补齐),并将缴纳学费的票据交学生本人。如资金下达前学生已缴纳了部分学费的,学校要如数退还学生本人。对于复学生有可能出现的极少数退学情况,教育部暂不做追回资金的要求。

政策出台前入伍的原高校在校生,入伍前已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不再进行补偿代偿。对于2011年秋季学期起复学的,可以资助其复学后需要缴纳的学费,这只是近两年才出现的特殊情况,仍然要遵循在校生服兵役补偿代偿与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的整体性原则,故只按需缴纳的学费进行资助,并非按要完成的学制进行资助。如:一本科学生在大二上学期入伍,入伍前已缴纳了两年的学费,2011年秋季退役复学后,仍然从大二开始就读,但由于大二学费之前已交,复学后只需再缴纳大三、大四两年的学费,则该生只可享受两年的学费资助,而不是按照其需要就读三年而资助其三年的学费。

(三)毕业生补偿代偿办理与在校生补偿代偿办理的区别

1 、申请表不同。如表格使用错误,请及时更换表格,重新办理。

2 、审核流程不同。在校生服兵役补偿代偿不需要县级资助中心审核,申请表上也未设置县级资助中心盖章处。

3 、助学贷款代偿实施过程不同。对于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学校将代偿资金补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自行还款;对于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在校生,由学校联系学生户籍所在县资助中心,代替学生向银行偿还贷款。目前,我中心正在研究有效的代替学生还款的方式。

  三、关于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政策

经请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退役一年以上”的时间要求,各高校可放宽处理,尽量使所有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均能享受到学费资助。如:一学生201012月退役,20119月入学,也可享受学费资助政策。

四、关于贷款代偿的问题

(一)贷款本金应是贷款学生获得的全部贷款,包括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等。

(二) 申请学生可根据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和欠缴学费总金额与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金额,按照就高的原则自行选择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但二者只可选择其一。如:一专科学生每年学费为5000元,三年共贷款两次,每次贷款6000元,在选择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时,要将三年缴纳的全部学费5000*315000元,与三年贷款总额6000*212000元(注意:入伍毕业生此处应为贷款本息和,入伍在校生只代偿贷款本金)进行比较,就高选择学费补偿15000元。《申请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中,要明确标示出应补偿学费金额,“建议补偿学费15000元,其中,代偿国家助学贷款0元”。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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