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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葡的京集团8814关于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王鹏 发布日期:2011-05-17 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

自2007年,国家奖助学金在我院实行以来,对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帮助家庭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地激励学生学习,规范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文件,学院对原鲁英才院字[2007]115号《山东英才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新文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新葡的京集团8814

 

关于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做好新葡的京集团8814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在民办学校实行,实现了民办高校学生与公办高校学生享有同等的待遇,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的有效手段,也是党和政府对民办高校的极大关怀和支持,做好此项工作意义重大,它能够体现党和国家对广大学生的关怀,激发英才学子学习的热情,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对促进校园秩序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对此,学院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计划,明确责任,严格程序,认真落实。

二、评选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普通本科、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二)国家助学金评选对象为:普通本科、高职全体在校生。

三、评审名额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名额,由济南市教育局、财政局分配给学院,学院再依据各二级学院的在校生人数,按比例分配。

四、奖励(资助)标准与评审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奖励获奖者每人每年8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2、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奖励获奖者每人每年6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3、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标准:奖励获奖者每人每年5000元。

2、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三)国家助学金。

1、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资助受助者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

    2、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评审工作中,要优先考虑烈士子女、革命伤残者子女、孤儿、单亲家庭、父母伤、病、残、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以及享受最低保障家庭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其它奖学金。

四、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如实填写“奖(助)学金申请表”并交给辅导员;

    (二)班级或评议小组民主评议,确定班级初审名单并在班内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交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对各班级上报学生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确定,并张榜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将名单、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查和汇总,在全院进行公示5天以上,确定无异议后,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

    (五)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对学生处汇总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最终名单并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

    (六)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济南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夏季亭院长为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主任,成员有: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学院纪委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行政副院长,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明确工作职责。教务处负责学生成绩核准和学生信息采集工作;学生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审、汇总和上报工作;财务处负责上级下拨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审计处负责对上级下拨资金发放情况的审计报告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按照上级和学院的要求做好对所属家庭困难学生资助评审和汇总上报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让这项惠及广大学生的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勤奋学习、努力成才。

(四)加强资金管理。学院对上级下拨的资助资金,要实行专帐核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按时发放。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市以及学院文件精神的要求,严格评审条件,规范评审程序,做到公正、公开、透明,评审出的各类奖项和资助名单,一律张榜公示5天以上,接受师生监督。

(六)加强监督检查。资助评审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全院广大学生,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掌握相关政策,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坚决杜绝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生。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鲁英才院字【2007115号文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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