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院举办“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签名仪式

发布日期:2010-03-18    浏览次数:

商学院举办“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签名仪式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2010年的新学期伊始,商学院学生会权益部为宣传有关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有关知识,于3月15日中午11点在大学生活动中心前,举办了一场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签名活动,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日的四项权利与其基本权利等知识。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

商学院学生会权益部这次宣传的主要对象是英才学子,提倡理性消费,理性维权,关注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及其成果,全校师生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促进我国经济正常发展,中国质量万里行等具有重要意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活动开展期间,受到广大师生的热烈欢迎,广大师生积极参加签名活动,场面热闹非凡,有不少同学前来咨询有关知识,权益部人员一一给予解答,受到广大师生的一致好评。

商学院学生会举办此次活动的目的,旨在将3・15有关知识在大学校园中进行普遍宣传,并让现代青年学生更好的了解消费者权利及其相关知识。为消费者权益保障出一份属于自己的力量。更好的为新葡的京集团8814的日常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