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全省高校校园文明建设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17    浏览次数:

关于组织全省高校校园文明建设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鲁高工委(1998)通字8号

各高等学校:

鲁高工委[1997]通字7号文件下发后,各高校按照省委高校工委、省教委的要求,在校园文明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做好检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受理

1、检查评估工作用三年时间完成,即于2000年上半年结束全部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本校情况安排申报。

2、检查评估工作每学年集中安排两次,一般为每年的5月和10月。凡经自查认为具备申报资格的院校,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将有关材料报检查评估工作办公室。检查评估工作办公室在接到申请后,将适时作出安排,并提前10天将检查评估时间通知有关高校。

3、提出申请的要求,其申报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自查报告,总字数不超过3000字;(2)单项材料(包括校园环境、学生学习环境、学生生活环境、学生课外文化娱乐活动、综合等五个方面),各单项材料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

4、申报的各项材料须打印一式10份上报。

二、评估相关事项

1、检查评估划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类。凡被评为优秀、达标的学校即为通过检查评估单位,凡被评为不达标的学校,可以在整改的基础上于一年后提出第二次申请。

2、检查评估工作分预审和复查两个阶段进行,复查工作一般安排在预审后半年左右进行。

3、检查评估的登记标准分别是:综合平均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达标;79分以下为不达标。

4、被评为优秀、达标的学校,授予“文明校园”称号。

三、检查评估组的组成及活动安排

1、检查评估组成员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委,高校有关专家以及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每组8―10人。

2、检查评估组按照文件规定的五个方面分若干小组开展评估活动,在每校活动的时间一般为2―3天。

3、检查评估方法主要包括:(1)听取学校的综合汇报和单项汇报;(2)查阅有关文献资料;(3)实地考察;(4)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5)听课;(6)参观一次较大规模的文体活动;(7)测评;(8)反馈意见(不现场公布成绩)。在检查评估期间,检查组设立联系信箱、联系电话,并将反馈的情况作为评估的参考依据。

具体事宜请与检查评估办公室联系(0531―6903645)。

中共山东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