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失业”――基本概念探讨之一

发布日期:2009-04-18    浏览次数:


就业,按照西方经济学界的一般解释,即“处于受雇的状态”(参见美国D?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辞典》,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57页)。它是随着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失业是就业的对称,按照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规定,失业是指在一定年龄之上、在参考时间内(例如四周或三个月),那些没有工作,目前可以工作而且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参见国际劳工组织《劳动统计年鉴》,“Yearbook of Labor Statistics”< 日内瓦,1988>,此定义源自1982年日内瓦第13届国际劳工统计大会决议)。按此理解,失业就是指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但找不到工作这一社会现象,其实质是劳动者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社会财富的创造,是一种经济资源的浪费。处于失业状态的人被称为失业者。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之间的人群定义为劳动年龄人口,其中不愿就业的人口称为不在劳动人口(not in labor force),余下的称为劳动力人口(labor force)。就业率是相对于总劳动年龄人口的一个比率,即等于总就业人口除以总劳动年龄人口;失业率是相对于劳动力人口(劳动年龄人口中愿意就业的人口)的一个比率,通过失业人口除以劳动力人口而得到。失业人口加上不愿就业的人口构成一个社会不工作的人口,总劳动年龄人口减去不工作人口就是就业人口。失业人口、就业人口、劳动力人口以及劳动年龄人口都是从某一时点上测算的存量概念,在某一时期内又有各自相对应的流量概念(如新增劳动力人口、新增就业人口、新增失业人口、退出劳动年龄人口和退休人口等)(袁志刚.论失业的成因及其治理[J].复旦学报< 社科版>.1997,<4>:30-35,48)。

各国由于对就业、失业、不在劳动力等概念的定义不同以及测算的方法不同,从而对失业状态的测算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其中较有影响的是美国劳工统计局的界定方法(唐?白劳德、马克?杰克逊《劳动经济学》,科学普及出版社1989年版,第62-63页)。其思想依据是:劳动力分类(失业、就业或不属于劳动力)应面向市场;失业率的主要目的是评估经济的状态,而不是衡量个人的经济困难。由此,失业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在调查周内没有工作;(2)能够参加工作;(3)在前四周里为寻找工作做过具体的努力。第二条强调失业者能够接受所提供的工作,例如,在校的大学生在三月份里没有找到工作,然而实际上他们要到六月份才有可能接受工作,这些人在三月份时并不能算作失业。第三条叫做“寻找工作要求”,指一个人必须提出过就业申请、走访过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做过大量寻找工作的其他努力。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使失业概念面对市场,把失业限于寻找工作的人。没有工作却又不符合“寻找工作要求”的人不算失业,而是属于“不在劳动力”。不过,有三种人不论是否寻找工作都视为失业:(1)被临时解雇,正等待回原工作岗位的人;(2)30天内将要到新岗位报到的人;(3)因临时生病而妨碍了寻找工作的人。

上述界定曾遭到人们的异议:一方面,有人认为这个条件太宽了,具体的工作寻找行动也许往往不是十分实际或有效的,对获得工作兴趣不大的人也可能符合失业条件,从而会夸大实际失业率。另一方面,有些人则认为这个条件太严了,它没有把一些真正想工作,但已经放弃寻找的人(即所谓丧失信心的人)算作失业。“这个问题已经在许多场合被提出过,但总是以赞成目前的定义而告终”(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版,第342页)。因为它的标准是客观的,排除了主观判断可能带来的偏差。

以上定义通用于发达国家,失业率是根据失业的登记以及失业者正在寻找工作的证明来进行估计,不包括那些已放弃就业要求的人。这种失业常称为公开失业(open unemployment),通常定义为零工时、零收入。事实上,在发展中国家,除了公开失业现象外还存在大量的非公开失业人口,如就业不足(underemployment),即指那些实际工作的时间少于他们能够并愿意工作的时间的劳动者;隐蔽性失业(hidden unemployment),指那些因无工作可作而选择非就业的活动;伪装就业不足(disguised underemployment),即指那些看起来全天在工作,但实际上只需要更少的时间就能够完成;过早退休(prematurely retired)等。然而基于数据搜集、统计方面的困难,国际上仍以公开失业率作为衡量一国就业形势的主要指标。

在改革开放前,无论是我国理论界还是政府决策部门都坚持这样一个定论:失业是资本主义制度下所特有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存在失业。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之一就是消灭了失业。对于实际上存在的失业现象,我们却用“待业”一词来表示,并且认为“待业”与“失业”有着本质的区别,分别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不同范畴。20世纪90年代,基于改革开放及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需要,我国开始承认失业这一事实,并从1994年起正式使用“失业”和“失业率”的概念,同时公开发布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城镇登记失业者人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定之后,我国的就业管理体制和就业机制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由过去主要依靠国家安排就业,改变为国家政策引导扶持、社会提供帮助,鼓励劳动者依靠自己的努力实现就业。1998年,劳动部(现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客观实际以及将来的发展,再次明确“失业”的定义是指: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其具体包括:(1)16岁以上各类学习毕业、肄业的学生中,初次寻找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者;(2)企业宣告破产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3)被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4)辞去原单位工作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5)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人员(引自《中国经济日报》,1998年3月8日)。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就业和失业的概念作重新界定,“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由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按照新标准,“就业人员”指男16-60岁、女16-55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应当说,这一失业定义已接近国际通用失业定义。

注:该文摘编自徐章辉主编、毕先萍副主编的《青年失业现状与再就业政策评估研究》,由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