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为抓好新葡的京集团8814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结合新葡的京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葡的京集团8814全体在校生。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应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是:
(1)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线上线下主动弘扬正能量,主动承担起将先进性和担当精神延伸到网络新媒体中的职责。
(2)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在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遵规守纪,团结同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入党动机端正,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及学生组织社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五条 对于确定学生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对象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学习成绩优异,组织协调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3)积极参加各类第二课堂活动,表现突出。
(4)各级学生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积极工作、热心集体事务且有一定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对学校或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1)上学年团员评议不合格的。
(2)学生在上学年思想品德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的。
(3)学生已修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且补考未过的。
(4)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5)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风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6)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7)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双推”方式产生人选,由各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八条 党员推荐。采取党员推荐方式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是扩大发展党员工作民主的一项重要措施。推荐对象必须是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已派人谈话且符合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的入党申请人。
参加推荐人员为本支部党员(含预备党员),可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或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会议推荐由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指定专人介绍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并提交《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导师意见表》(附件一),参会党员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推荐。单位内有群众的,推荐大会应吸纳群众代表参加,党员和群众代表推荐票要分别超过应到会党员和群众代表的半数。个别谈话推荐或联名推荐可随时进行。被推荐人应当获得本支部半数以上党员的推荐。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推荐的,在会议召开前正式向会议提出推荐人选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人数之内。
第九条 群团组织推优。共青团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当经过团组织推荐。
团组织推优由入党申请人所在团支部全体团员进行。团组织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基本单位进行,工作程序如下:
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并提交《团员个人情况写实记录表》(附件二),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推荐产生人选; (2)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人选认真考察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形成集体决议,经公示后报学院团委审定;
(3)学院团委进一步审核备案并签署意见,由团支部向党支部进行推荐。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民主推荐时,到会人数达到本支部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推优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方可通过。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确定。支委会根据推荐、推优情况、本人现实表现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尚不成熟的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待条件具备后及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学校团委指派团委委员或组织员到会指导,并在支部大会记录上签字。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在各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团委备案。党支部要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报学校团委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等。学校团委接到备案材料后指定专人或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审查,主要看是否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手续是否完备等,形成备案意见及时通知党支部。学校团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决议不一致时,及时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学校团委作出决定后,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做好有关人员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学校团委的备案意见。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 指定培养联系人。学校团委备案同意后,党支部及时指定本支部内一至两名党内生活经验丰富、先锋模范作用好的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至少每季度了解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状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第十三条 党支部培养教育。党支部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工作实际,采取经常性地谈心谈话、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集中培训等方法,有计划、有针对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史国史校史、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规矩,懂得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四条 党组织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特别注意是否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考察情况记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入党积极分子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党支部要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对于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加强沟通联系,严格审查材料,派专人谈话,指定新的培养联系人,接续做好培养考察工作。培养考察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共青团新葡的京集团8814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